紧 急 通 知(1)
十月一日起贯彻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要点
我站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根据要求将有关调整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加以宣传:
一、机动车可在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进行检验。例如行驶证上签注为2008年月10月底的,可先验10、11、12月份的车辆,但交强险保单有效期限必须是在应该签证月份内的,如10月提前来验12月份的车辆时必须提交的保单有效期是08年12月内的保险单,其他以此类推。
二、机动车定期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一定与号牌尾号或注册登记日相应的月份一致,应以行驶证副页签注的有效期限为准。
三、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四、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增加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该由申请人当场领取并填写。申请人为代理人的(即申请人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代理人栏目填写内容的),应当审核车主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面委托内容: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事项、委托书有效期限、委托人签名、委托时间等。
五、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增设机动车查验岗,按《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机动车查验记录单》存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档案。
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机动车交强险凭证第三联原件车主自行遗失的,收存其他六、联复印件并要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收存的,可收存保单复印件。
以上内容请相互告知加以宣传,特别是委托他人前来验车的客户请作好准备,带好车主的书面委托书,请注意行驶证的有效期,明确逾期即锁定免得带来不快。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008年9月28日
上海第三机动车安全检测站今年搬迁至重庆南路275号后,得到了新老客户的厚爱,客户前来请遵守进出大门的相关规定,从重庆南路275号门进,从淡水路门出。
紧 急 通 知(2)
接车管所通知“2008年9月1日起,对逾期车辆原放宽期限为10天锁定的措施,调整为逾期即锁定。”如行驶证副页签证期限为“沪BE5400合格至2008年8月有效”,2008年8月31日来的并已经领取检验合格标志的为正常验车。2008年9月1日前来验车的为逾期即锁定,先要开锁进行处罚后,方可办理正常车检手续,同时提醒通常讲的验车必须指签证完毕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标志后才算手续办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第47条规定,违法记3分、罚款200元。
友情提示
尊敬的客户:
请你在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手续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将助你事半功倍:
一、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车主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必须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来验车前最好先查询是否有违章,建议来验车时先把违章处理完毕。请你先去10号窗口确认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录,如果你在10号窗口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一般情况下需要等候20分钟左右,才能在网上消除你的违法记录。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如果客户未提供有效期内的交强险保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或未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先验车的,请抓紧补办相关手续,速到民警接待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逾期办理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95条第一款实行行政处罚。
切记,验车后没有到民警接待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是无效的,不合法。
三、检测完毕后,检测数据须由社会网络,切入到公安专网,需要稍等3至5分钟才能办理未办手续。办完手续后,请仔细核对签署的号牌号码、下次检验日期,避免差错。
四、本站设置的自助式交通违法处理点,是由工商银行派人受理,不出具任何凭证,以网上消除违法记录为准,请各位注意。
五、逾期检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请车主去打浦路588号接受处理后,方可到本检测站验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敬请各位配合!谢谢!